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天狐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7391984144。

法定代表人:范党南,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天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经济开发区金龙路以北以东,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0596505973R。

法定代表人:林艳萍,系公司总经理。

我院受理的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赣州天狐纸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赣079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赣0791执405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赣州天狐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未查询到车辆登记信息;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赣州天狐纸业所有的位于赣州经开区(权证号:S0××05)以及宿舍(权证号:S0××97)不动产登记信息,并非本院首封,已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向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元,截至2020年7月27日已执行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7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慧明

审 判 员  林万翔

人民陪审员  何善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钟志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