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407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廖佛林,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91984144。
法定代表人:范党南。
委托代理人:万焕作、杜鹏,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廖静卿
人民陪审员  罗金生
人民陪审员  朱良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罗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