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恢1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91984144。
法定代表人范党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云辉,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72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0XXXX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7763.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肖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