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范党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8)赣0721民初16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60.77639万元,截至2020年6月5日仍有60.77639万元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721执恢10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晓

审 判 员  赖远明

审 判 员  肖 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