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1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范党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60.77639万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属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远明

审判员  肖 锋

审判员  梁 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