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游云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21执1635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省南昌市青山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省京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0××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99.86元,现因执行需要,该账户需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20××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7763.9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