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8民终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安市井冈山市茨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28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华鼎广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又称江西省**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21)赣088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建筑公司支付按安装尺寸计算的拖欠门业货款48,055元。2.判令***、**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68,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2 事实与理由:本案是一起建筑工程安装门业买卖合同纠纷,工程结束后,被上诉人以种种理由,不按合同约定结算、付款,一审明确了《井冈山市新城区新建中医院强化套装门订购合同》和《井冈山新城区新中医院定制门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一审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错误。理由如下:第一,对于货款的计算标准,在两份合同前后作出了不同约定,应当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即应按照安装尺寸计算货款。一审法院认定按照签订时间在前的合同书作为货款计算标准没有事实依据,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第二,对于违约金是否应该支付的问题,补充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在“钢木门到达工地后,甲方预付50%的工程款给乙方,完工后付清。”一审法院在没有查清被上诉人付款时间的情况下,仅以被上诉人已经付清了款项为由,就认为被上诉人不违约,无需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事实不清且与客观事实不符。虽然双方对款项结算没有达成一致,但是被上诉人也应当按照其自认为的工程款(或货款)金额分两期支付,但是被上诉人没有做到。整个工程是于2020年3月竣工的,开业经营一年之久,在上诉人的催促下,被上诉人***在2021年2月10日还继续支付门业货款5万元。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请依法改判。 ***、**建筑公司辩称:一、上诉人是按设计图纸预留门洞进行加工生产,被上诉人也是按合同付款。2021年2月份支付5万元,是因为对方带了民工来中医院闹事,所以就付了5万元,经过一审法院结算,确实已经超付了1万多元,但是被上诉人也是没有意见。由于上诉人偷工减料,被建设方发现,变更了门的面板材料,才签订了补充协议。二、被上诉人没有拖欠货款,在一审庭审中法官也要求第三方机构来司法鉴定,被上诉人也同意,但是上诉人拒绝,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安装门所欠款项113,165.90元;2.判令***、**建筑 3 公司支付违约金6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井冈山市新城***门业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经营范围为门业。2017年,龙式建筑公司中标承建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工程。2019年5月14日,井冈山市新城***门业经营部与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签订《井冈山市新城区新建中医院强化套装门订购合同》,合同约定:一、强化套装门产品制作及工程概况,强化套装门型号为***、双开门、***,按门洞实际计算,生产厂家浙***实业有限公司;二、合同总价:本合同订购井冈山市新建中医院所有套装门单价为260元/㎡;三、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7天内需方支付预付款3万元,产品运到安装工地,自行卸货,再付款50%,安装完成一批后全部结清;四、产品交货及安装: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25天内将产品运到安装工地,自行卸货,相关费用由需方自理。合同并对验收标准、方法,违约责任及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10月20日,***(甲方)与井冈山市新城***门业经营部(乙方)签订《井冈山新城区新中医院定制门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一、原先定制的强化门改成钢木门,由原来的260元/㎡的价格改成为300元/㎡(包括以后的所有强化门都要改成钢木门,另外加装木桩12个,安装费20元/樘);二、原先定制的强化门,只更改门页,门套照旧不动,由原来的强化门页改成钢化门页;三、由于考虑双方利益,原来的强化门门页报废,乙方把所有强化门页运走,自行处理(甲方负责15,000元损失费);四、新的钢木门到达工地后,甲方预付50%工程款给乙方,完工结清;五、乙方提供钢木门样品门为例,定制乙方自行安装,装一层验收一层,以取得质量的稳定性,门诊大楼在2019年10月20日之前安装完毕,医技楼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 4 住院部***为双开门,不足3㎡按实际安装尺寸计算,其他所有门按安装尺寸计算,过道门门套80元/米定制安装。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和安装义务。***安装了***433樘、双开门79樘、***112樘,按实际安装尺寸测量套装门总面积为1659.83㎡。***、龙式建筑公司按门洞实际测量套装门总面积为1437.87㎡。在庭审过程中,经***与***核对确认:过道门套5,724元(71.55米×80元/米)、木桩12,540元(627樘×20元/樘)、双开防火防盗门3,200元(2樘×1,600元/樘)、锌合金门1樘1,000元,合计22,464元。另外,***安装了3樘防盗门、1樘卫生间门。截止到2021年2月10日,***、龙式建筑公司陆续支付了***货款470,000元。另查明,2017年9月1日,龙式建筑公司聘请***为井冈山市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材料员,聘期三年,负责采购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工程的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的井冈山市新城***门业经营部与龙式建筑公司所属的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按照约定交付货物,龙式建筑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系非法人机构,应由龙式建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系龙式建筑公司聘请的材料采购员,其对涉案工程所行驶的行为均系代表公司的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应由龙式建筑公司承担,***对***主张的货款不应承担支付责任。根据2019年5月14日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对工程量的计算和单价进行了约定,约定了套装门(***、双开门、***)按门洞实际计算。2019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与全 5 **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者补充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龙式建筑公司的材料采购员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龙式建筑公司未签字**并不影响该补充协议的效力,一审法院对该补充协议予以确认。结合双方所签订订购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补充协议第5条的内容并不能认定双方对套装门总面积的结算方式由“按门洞实际计算”变更为“按安装尺寸计算”,***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应按安装尺寸计算套装门面积,据此一审法院对涉案套装门面积认定按门洞面积计算。因此,对于***要求按照安装尺寸面积计算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套装门总面积的数量,龙式建筑公司按门洞实际测量面积为1437.87㎡,***按实际安装尺寸测量面积为1659.83㎡,双方对各自测量的套装门总面积均不予认可。根据***提供的***门线大约面积为0.3㎡、双开门门线大约面积为0.4㎡、***门线大约面积为0.35㎡,核算出本案涉案套装门门线(门套)总面积为200.7㎡(433樘×0.3㎡+79樘×0.4㎡+112樘×0.35㎡),套装门门洞总面积核算为1459.13㎡(1659.83㎡-200.7㎡),该套装门门洞总面积与***测量的门洞总面积仅相差21.26㎡,基于测量面积的误差,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涉案套装门门洞总面积为1459.13㎡。根据合同约定套装门单价为300元/㎡,据此套装门总价款认定为437,739元(1459.13㎡×300元/㎡)。对庭审过程中***与***核对确认的货款22,464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防盗门3樘,***主张按1,260元/樘计算,***主张按1,200元/樘计算,因双方系口头约定,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按1,230元/樘计算,防盗门3樘×1,230元/樘=3,690元。对***主张的卫生间门5樘1,500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卫生间门约定500元/套,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卫生间门的约定进行了删除,***在庭审过程中自认4樘卫生间门已经取回,另外1樘卫生间门已安装完成,对***主张的卫生间门费用1,500元,一审法院酌情 6 认定300元。对***主张的搬运费900元,***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行承担该费用,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对***主张的损害***费用500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龙式建筑公司应支付***货款464,193元(437,739元+22,464元+3,690元+300元)。***、龙式建筑公司已支付了***货款总计470,000元,已经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所有的货款。据此,对***主张要求***、龙式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13,165.9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本案中双方买卖行为虽然发生在2019年,但双方至今未对工程量和总货款进行结算对账,从而未明确***、龙式建筑公司所欠货款金额,并且截止到2021年2月10日***、龙式建筑公司已足额支付***货款,因此对于***主张要求***、龙式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68,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23.32元,减半收取1,961.66元,由***负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系龙式建筑公司聘请的材料采购员,其代表龙式建筑公司与***签订套装门订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龙式建筑公司与***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上述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约定交付货物,龙式建筑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双方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套装门总面积?二、龙式建筑公司是否需要向** 7 桂赔付违约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2019年5月4日,**建筑公司与***签订的订购合同约定套装门单价260元/㎡,明确按门洞实际计算面积。2019年10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强化门改为钢木门,将原来的单价260元/㎡变更为300元/㎡,补充协议规定“住院部***为双开门,不足3㎡按实际安装尺寸计算,其他所有门按安装尺寸计算”。“按实际安装尺寸计算”可能存在三种理解即:一是按照门页加门套(门线)面积,以此计算面积最大;二是按照门页面积,以此计算面积最小;三是按照门洞面积,以此计算面积固定适中。***主张按照面积最大化的第一种计算方式主张货款,但“实际安装尺寸”在双方未进一步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故这不能认定为对套装门安装面积计算标准的更改。并且***确定门的安装尺寸依据为门洞尺寸,**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结算面积也是依据门洞尺寸,故一审法院按照门洞尺寸计算套装门安装面积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订购合同中约定安装完成所有套装门后结清所有款项,**建筑公司如不能按照约定方式付款,需以合同总价为基础计算每日5%的违约金。付款时间应以套装门安装完毕后,双方验收工程并出具验收交接单为准。但是双方对案涉工程一直未验收交接。因此,**建筑公司不存在**履行的情形。另外,一审法院计算货款总额为464,193元,而截至2021年2月10日,**建筑公司已经向***付款470,000元,债务已经清偿。***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上诉人***负担。 8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龙 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 洋 书 记 员 肖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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