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1937号
原告: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圳,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进贤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滨湖大道1299号英伦壹品8号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8MP6T3P。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进贤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3040元,由原告南昌国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熊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