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81民初122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冈山市茨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华鼎广场)。 被告: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28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华鼎广场),系该公司井冈山分公司材料员。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龙式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龙式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龙式建筑公司支付安装门所欠款项113165.90元;2.判令***、龙式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6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龙式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经营井冈山市涛轩门业经营部,龙式建筑公司系井冈山市中医院建筑项目承包人。2019年5月14日,***与龙式建筑公司签订井冈山市新城区中医院强化套装门订购合同,***在2019年12月底完工,总计工程款543165.80元,已支付430000元,还欠113165.90元。井冈山市中医院已完工开业使用,但***、龙式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欠款项,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龙式建筑公司辩称,对***主张按安装尺寸面积1659.83㎡结算有异议,应按合同约定的门洞实际测量面积计算为1437.87㎡,相差221.96㎡,工程总价应该是457425元,***、龙式建筑公司已经支付了***470000元,还多付了12575元。对门套10个按86元/米计算有异议,合同原件约定是80元/米,***手上的那份合同是其擅自更改成86元/米,门套10个总长71.55米×80元/米=5724元;对木桩627樘×20元/个=12540元无异议;对防盗门3樘应按1200元/樘计算为3600元,而不是按1260元/樘计算;对双开防火防盗门2樘×1600元/樘=3200元无异议;对卫生间门5樘×300元/樘=1500元不认可,这是样板门,***已经都拿回去了,合同中对卫生间门的约定删除了;对锌合金门1樘1000元无异议;对搬运费900元不认可,该费用我们不承担;损坏***费用500元不认可,这属于门的保修期,应由***自己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井冈山市新城区新建中医院强化套装门订购合同》《井冈山新城区新中医院订制门补充协议》原件各一份,证明双方共同签订井冈山市新城区中医院项目强化套装门订购合同的事实,面积及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计算;3、催款函原件一份,证明***完工后多次要求***、龙式建筑公司结算付款的事实;4、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以多种形式向***催款的事实;5、***制作的结算单一份,证明***按合同约定制定结算清单的事实;6、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龙式建筑公司系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工程的中标单位。经***、龙式建筑公司质证,对***提供的证据1.4.6无异议;对证据2中订购合同、补充协议无异议,但对补充协议中过道门套应按80元/米计算;对证据3有异议,***、龙式建筑公司没有收到催款函;对证据5有异议,套装门的结算面积应按合同约定的门洞实际测量为1437.87㎡,所有工程的总价为457425元,***、龙式建筑公司已经支付了***470000元,多付了12575元,门套10个应按80元/米计算71.55米即5724元,木桩627樘×20元/个=12540元,防盗门3樘应按1200元/樘计3600元,双开防火防盗门2樘×1600元/樘=3200元,锌合金门1樘1000元,对卫生间门5樘、搬运费900元、损害***费用500元均不认可。***、龙式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1、《井冈山市新城区新建中医院强化套装门订购合同》《井冈山新城区新中医院订制门补充协议》原件各一份,证明面积应按门洞实际测量面积计算总工程面积为1437.87㎡,补充协议中的门套应按80元/米计算;2、转账凭证一份,证明***、龙式建筑公司向***支付了470000元的事实;3、***、龙式建筑公司制作的结算单一份,证明应按门洞实际测量面积为1437.87㎡;4、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一份、工程量计算规则一份、第八章门窗工程说明一份、木门窗图集一份、图纸一份,证明安装木门、金属门等门应按行业标准规格即按图纸设计面积计算;5、收条一张、微信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向***分别支付了70000元和50000元;6、聘书一份,证明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日期间龙式建筑公司聘请***为井冈山市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的材料员。经***质证,对***、龙式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1.2.5.6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应按实际安装面积计算为1659.83㎡;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核,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提供的证据2中的补充协议,结合***、龙式建筑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原件对比,对***、龙式建筑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予以采信,认定过道门门套按80元/米定制安装;***提供的证据3系其单方制作,并没有证据证明已送达给***、龙式建筑公司,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龙式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4系涉案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行业内部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将结合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综合予以认定;对***提供的证据5与***、龙式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3,系双方当事人各自制作的结算单,本院将结合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井冈山市新城***门业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经营范围为门业。2017年,龙式建筑公司中标承建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工程。2019年5月14日,井冈山市新城***门业经营部与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签订《井冈山市新城区新建中医院强化套装门订购合同》,合同约定:一、强化套装门产品制作及工程概况,强化套装门型号为***、双开门、***,按门洞实际计算,生产厂家浙***实业有限公司;二、合同总价:本合同订购井冈山市新建中医院所有套装门单价为260元/㎡;三、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7天内需方支付预付款3万元,产品运到安装工地,自行卸货,再付款50%,安装完成一批后全部结清;四、产品交货及安装: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25天内将产品运到安装工地,自行卸货,相关费用由需方自理。合同并对验收标准、方法,违约责任及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10月20日,***(甲方)与井冈山市新城***门业经营部(乙方)签订《井冈山新城区新中医院定制门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一、原先定制的强化门改成钢木门,由原来的260元/㎡的价格改成为300元/㎡(包括以后的所有强化门都要改成钢木门,另外加装木桩12个,安装费20元/樘);二、原先定制的强化门,只更改门页,门套照旧不动,由原来的强化门页改成钢化门页;三、由于考虑双方利益,原来的强化门门页报废,乙方把所有强化门页运走,自行处理(甲方负责15000元损失费);四、新的钢木门到达工地后,甲方预付50%工程款给乙方,完工结清;五、乙方提供钢木门样品门为例,定制乙方自行安装,装一层验收一层,以取得质量的稳定性,门诊大楼在2019年10月20日之前安装完毕,医技楼在201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住院部***为双开门,不足3㎡按实际安装尺寸计算,其他所有门按安装尺寸计算,过道门门套80元/米定制安装。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和安装义务。***安装了***433樘、双开门79樘、***112樘,按实际安装尺寸测量套装门总面积为1659.83㎡。***、龙式建筑公司按门洞实际测量套装门总面积为1437.87㎡。在庭审过程中,经***与***核对确认:过道门套5724元(71.55米×80元/米)、木桩12540元(627樘×20元/樘)、双开防火防盗门3200元(2樘×1600元/樘)、锌合金门1樘1000元,合计22464元。另外,***安装了3樘防盗门、1樘卫生间门。截止到2021年2月10日,***、龙式建筑公司陆续支付了***货款470000元。 另查明,2017年9月1日,龙式建筑公司聘请***为井冈山市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材料员,聘期三年,负责采购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工程的材料。 本院认为,***经营的井冈山市新城***门业经营部与龙式建筑公司所属的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按照约定交付货物,龙式建筑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货款。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井冈山市中医院门急诊楼住院综合楼等建设项目工程项目部系非法人机构,应由龙式建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系龙式建筑公司聘请的材料采购员,其对涉案工程所行驶的行为均系代表公司的行为,相关法律责任应由龙式建筑公司承担,***对***主张的货款不应承担支付责任。根据2019年5月14日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对工程量的计算和单价进行了约定,约定了套装门(***、双开门、***)按门洞实际计算。2019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与***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者补充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龙式建筑公司的材料采购员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龙式建筑公司未签字**并不影响该补充协议的效力,本院对该补充协议予以确认。结合双方所签订订购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补充协议第5条的内容并不能认定双方对套装门总面积的结算方式由“按门洞实际计算”变更为“按安装尺寸计算”,***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应按安装尺寸计算套装门面积,据此本院对涉案套装门面积认定按门洞面积计算。因此,对于***要求按照安装尺寸面积计算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套装门总面积的数量,龙式建筑公司按门洞实际测量面积为1437.87㎡,***按实际安装尺寸测量面积为1659.83㎡,双方对各自测量的套装门总面积均不予认可。根据***提供的***门线大约面积为0.3㎡、双开门门线大约面积为0.4㎡、字母门门线大约面积为0.35㎡,核算出本案涉案套装门门线(门套)总面积为200.7㎡(433樘×0.3㎡+79樘×0.4㎡+112樘×0.35㎡),套装门门洞总面积核算为1459.13㎡(1659.83㎡-200.7㎡),该套装门门洞总面积与***测量的门洞总面积仅相差21.26㎡,基于测量面积的误差,本院酌情认定涉案套装门门洞总面积为1459.13㎡。根据合同约定套装门单价为300元/㎡,据此套装门总价款认定为437739元(1459.13㎡×300元/㎡)。对庭审过程中***与***核对确认的货款22464元,本院予以确认。对防盗门3樘,***主张按1260元/樘计算,***主张按1200元/樘计算,因双方系口头约定,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酌情认定按1230元/樘计算,防盗门3樘×1230元/樘=3690元。对***主张的卫生间门5樘1500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卫生间门约定500元/套,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卫生间门的约定进行了删除,***在庭审过程中自认4樘卫生间门已经取回,另外1樘卫生间门已安装完成,对***主张的卫生间门费用1500元,本院酌情认定300元。对***主张的搬运费900元,***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自行承担该费用,本院予以认可。对***主张的损害***费用500元,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龙式建筑公司应支付***货款464193元(437739元+22464元+3690元+300元)。***、龙式建筑公司已支付了***货款总计470000元,已经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所有的货款。据此,对***主张要求***、龙式建筑公司支付货款11316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本案中双方买卖行为虽然发生在2019年,但双方至今未对工程量和总货款进行结算对账,从而未明确***、龙式建筑公司所欠货款金额,并且截止到2021年2月10日***、龙式建筑公司已足额支付***货款,因此对于***主张要求***、龙式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6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3.32元,减半收取1961.6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解 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