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

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5财保8号 申请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楼****。 法定代表人:**影,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v> 被申请人: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住所:江,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中心(江西省龙式建筑开发集团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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