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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公司与江西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827民初423号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凌云(普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云南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