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4658号
原告:樟树市诚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202号三期5栋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晨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开发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彭木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樟树市诚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樟树市诚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以被告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所欠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樟树市诚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樟树市诚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樟树市诚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钦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媛
书 记 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