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2249号
申请人:**,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开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9854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