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民初226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储 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雨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