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8民初226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储 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雨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