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27执恢228号
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园C区28号地块,统一征信代码9136012179695634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锦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路保利中达广场C座2105室,统一征信代码9161000058079311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江西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锦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7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16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我院总对总查控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6000元,本次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7执恢2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