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赣06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鹰潭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法定代表人:***。
江西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鹰潭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鹰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鹰仲裁字106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鹰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鹰仲裁字10610号裁决书指定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在作出本裁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并由江西省月湖区人民法院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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