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423执776号
西安三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三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4民终5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西安三维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全部货款1026331.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1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345922元,迟延履行金11674元,以上共计1403405.7元且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12858元已收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