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202民初600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505号1栋1单元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鹏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鹏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C区28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恒远君庭2栋1904室。
第三人:***,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解放路77号105室。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荣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2025年10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