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1民初500号
原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花园××区××××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2月6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