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乐县腾飞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923民初2263号
原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章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殿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稳,河南豫石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南乐县腾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杨村乡。
法定代表人:袁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冲,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乐县腾飞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征收2900元,由原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冯利敏 审判员贾佳 审判员武益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