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315149。
法定代表人:徐国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昭奇,江西宪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会,江西宪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共和县人,户籍地青海省共和县,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月成,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西省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3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书面答辩状中明确提出请求追加胡久盼为第三人,一审法院未对该请求是否准许予以回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1)赣1103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水利水电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2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旺城
审判员 姜一珉
审判员 周立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