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盾杰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昭阳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2145号
原告:云南盾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迎小区胜利花园1区18幢1单元501。
法定代表人:刘清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博,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昭阳区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双院子社区凤凰巢酒店五楼。
法定代表人:邹明辉。
被告: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347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
原告云南盾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昭阳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盾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盾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95元,由原告云南车泰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雨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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