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3379号
申请人:***,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财保301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9,490.76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9,490.76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书记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