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公路桥梁工程局与新余市公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恢1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15987096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公路桥梁工程局,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东大道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500491600974U。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新余市公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来东大道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9755464Q。 法定代表人廖要夫,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四通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公路桥梁工程局(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新余市公路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首次执行时已将申请的标的扣划执行到位。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办理的搬离执行请求,本院也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搬离。因双方正在协商搬离细节,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上述义务。基于上述原因,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星 审判员 刘 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