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314号
原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商务办公楼B10栋(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94748207。
法定代表人:陈秋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江,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鸣,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德,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原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劭聪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