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166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商务办公楼B10栋(第1-3层)。
法定代表人:陈秋芳,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三人:新疆艺术学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
法定代表人:莫合德尔.亚森,新疆艺术学院院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艺术学院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3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高  居  村
人民陪审员      周静
人民陪审员      汪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