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民终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街188号丰源商务办公楼B10栋第1-3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自林,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肖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6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志涛
审判员  杨发蓉
审判员  郑 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沈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