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21民初14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张丙根,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94748207),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商务办公楼B10栋(第1-3层)。
法定代表人:陈秋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丙根、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赣0521民初14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丙根、万通公司的银行存
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25日以与被申请人***、张丙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丙根、万通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丙根、万通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丙根、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冬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张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