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执行异议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异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艺术学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734号。
法定代表人:莫哈德尔亚森,该学院院长。
第三人(原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火炬大街188号丰源商务办公楼B10栋(第1-3层)。
法定代表人:陈秋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艺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王  在  江
人民陪审员     张玉荣
人民陪审员     宋玉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