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129执1112号
申请执行人:道县移民开发局(道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住所地道县濂溪北岸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4447862280G。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商务办公楼B10栋(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947482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新车乡新茶村1组。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振兴路11号。
申请执行人道县移民开发局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湘1129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2023年7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闪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3年7月11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微信存款8376元。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多地法院有执行案件,均被采取执行措施。同时,本院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江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9月12日,被执行人***作出承诺并与申请执行人道县移民开发局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账户的冻结。
2023年10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10月17日,本案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992060.5元,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1983684.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万通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