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1财保20号
申请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七里山社区19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大道15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家远,执行董事。
申请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1000000元的责任担保(保单号:PZPP2143010552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 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