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代建民、秦思朝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91民初373号
原告:代建民,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强,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思朝,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婷,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宁,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法定代表人:彭家远,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代建民在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代建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裴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