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民初517号
原告:欧阳军,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杏子,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玉红,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湖南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顺风路53号46栋。
法定代表人:文志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州大道15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家远,执行董事。
原告欧阳军与被告段玉红、湖南志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2022年5月16日,原告欧阳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玉红、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军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军撤回对被告段玉红、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毛益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玲丽
书 记 员 刘红丹
校对责任人:谢玲丽打印责任人:刘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