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81民初851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光,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州大道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19573085。
法定代表人:彭家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华,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卫凌,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善鹏,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麒瑜,广西建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卫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5元,减半收取计66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礼云
人民陪审员  李桂凤
人民陪审员  林丽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