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2186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871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320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