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11民初425号
原告:**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陵江镇红军路(县汽车站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66279484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大道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3195730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县众鑫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