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民初442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万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03185T。
法定代表人:缪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鹏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0572165X4。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细萍,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林细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剑
书 记 员 谢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