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12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胡耀宗,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建设路63-14号。身份证号码:410225199301010014。
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0572165X4。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288号鹏晟大厦2栋13层。
解除保全申请人胡耀宗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20)豫0225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予以查封或扣押。2020年5月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胡耀宗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胡耀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张海江名下兰国用(城土)字第02925号国有土地的查封(详见清单);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4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孙岩魁
审判员  王于红
审判员  郭国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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