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1221号
申请人:***,男,199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0572165X4。
法定代表人:陈福林。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288号鹏晟大厦2栋13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000元予以查封或扣押。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张海江名下兰国用(城土)字第02925号国有土地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张海江名下兰国用(城土)字第02925号国有土地,查封或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或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于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