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731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付洋洋,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农贸西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4101212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付洋洋、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