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7318号
申请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申请人:付洋洋,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农贸西路1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4101212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香诉被申请人付洋洋、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付洋洋、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付洋洋、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