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73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何洼行政村何洼117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03165952。
被申请人:付洋洋,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申请人: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农贸西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4101212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付洋洋、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皖1221民初7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付洋洋、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付洋洋、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付洋洋、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付洋洋、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