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4民初328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被告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508号东亚朝阳SOHO2栋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41012128。
法定代表人李荣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毛 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