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4民初79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廖国胜,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徐德泉,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杨宝雷,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余子艺,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周亚冰,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刘军波,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何凯,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吴国赞,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杨裕良,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朱建平,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告:黄伟,男,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男,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余利军,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张明仔,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江厚坤,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姚海峰,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告:陈天长,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俞传忠,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余兴平,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余良福,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余春生,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郑步发,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余燕春,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郑文发,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林建良,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陈理发,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陈胜仔,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孙军林,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刘志华,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孙火林,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乐木生,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林成,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章加尚,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原告:王志高,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祝新云,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陈水祥,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张招贵,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新安煤矿机修住宅区。
原告:张天桥,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徐新粮,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陈玉清,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张兵,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郑三土,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郑贤法,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农民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诉讼代表人:朱建平、廖国胜、俞传忠。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全文,铅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农贸西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41012128。
法定代表人:李荣顺,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徐红卫,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第三人:张海明,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
原告***、朱建平等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源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徐红卫、张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朱建平等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平等人以双方拟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国胜、徐德泉、杨宝雷、余子艺、周亚冰、刘军波、何凯、吴国赞、杨裕良、朱建平、黄伟、***、余利军、张明仔、江厚坤、姚海峰、陈天长、俞传忠、余兴平、余良福、余春生、郑步发、余燕春、郑文发、林建良、陈理发、陈胜仔、孙军林、刘志华、孙火林、乐木生、林成、章加尚、王志高、祝新云、陈水祥、张招贵、张天桥、徐新粮、陈玉清、张兵、郑三土、郑贤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等45人负担。
审 判 员 苏国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徐冬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