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6民初4789号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2256508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中华街2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082362231E
法定代表人:李方元,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十里镇十里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691元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