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润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民终1818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岷阳镇中华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农民,住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十里镇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农民,住璧山区。 上诉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22)甘1126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在二审中撤回对一审被告***、岷县鑫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22)甘1126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548元,减半收取40274元,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48元,减半收取40274元,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274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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