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81民初679号
申请人:***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新岗山镇艺墅花园10幢1层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MA3AEDRG6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山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31971441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申请人***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通过法院查控平台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和***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鑫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