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山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3197144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原审被告:***,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原审第三人:***,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合伙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22)赣1126民初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22)赣1126民初275号民事裁定;2、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事实和理由:1、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被上诉人江西省中兴建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德兴市,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弋阳县,弋阳县人民法院和德兴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已经立案的弋阳县人民法院不得将本案移送至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综上,请二审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诉请和起诉材料,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四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分别在德兴市、弋阳县,据此两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弋阳县人民法院作为具有管辖权且在先立案的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德兴市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22)赣1126民初27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蔡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悦 书 记 员 郑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