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财保100号
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2747758X3。
法定代表人:李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97号(金岭路南侧办公楼三层-顶层40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670429942。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65837.5元的财产。第三人广汉市宗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广汉市××街××段的21150.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广国用(2014)第5××0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65837.5元的财产;
二、依法查封第三人广汉市宗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汉市××街××段的21150.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广国用(2014)第5××0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汉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韵
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被告、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如需续冻和续封,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和查封财产灭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