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31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果市。
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97号(金岭路南侧办公楼三层-顶层401-4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6日已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桂1031执433号案件和解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峥
书 记 员 ***